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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言能否采信

发布时间:2016-09-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除夕之夜北京时间12时许,王某在居住的小区燃放鞭炮,在燃放鞭炮时,王某在距离单元门口较近的地方将鞭炮点燃后,鞭炮的一头平放在地面上,另一头由王某提在手上,来回走动并且转圈。王某燃放鞭炮的方式吸引了11岁的张某和同学李某前往观看,在王某燃放鞭炮的过程中,张某告诉身旁的李某说自己右眼眼睛疼痛,李某看了以后,发现张某眼睛发红并且充血,让张某赶快回家。回到家中张某的父母看到张某右眼出血,立刻带张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张某系右角膜钝挫伤、右虹膜钝挫伤前房积血、右视网膜震荡伤、右眼脉络膜水肿,要求张某住院治疗。损害发生后,张某的父亲拿着李某书写的证词找到王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诉讼至法院。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作为一名11岁的孩子,其证言是否可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证人李某的年龄已超过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其证词与张某陈述相互印证,张某的右眼受伤,系王某燃放鞭炮方式不当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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